关于 “给假不给薪”,我国有些地区还进行了明确规定。比如,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41条第1项规定,“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,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,给予以下处理:(一)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,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。”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48条第3项规定,“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,除……征收社会抚养费外,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:(三)产假期间停发奖金、福利,孕期检查、分娩、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。”《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43条第1项规定,“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,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,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:(一)是国家工作人员、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,给予行政处分;夫妻双方三年内不得提职、晋级、享受奖励工资;女方怀孕分娩期间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自理,产假期间不发工资。”